「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陳培瑜等16位委員提出,擬修正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條。理由是現行條文未明確規範國家交響樂團的法律定位,造成「三館一團」實務說法與母法之間出現落差,盼釐清樂團的法源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得附設演藝團隊,健全國家交響樂團的法律定位並保障團員與員工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交響樂團團員與員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兩廳院場館、文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設置條例第二十條,明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含中心及各場館)得附設演藝團隊,以補強樂團法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樂團法源、解決子法牴觸母法並保障團員權益;疑慮:樂團定位涉及組織與營運架構,明確化後的隸屬與獨立性如何拿捏需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子法與母法的銜接爭點,建議連同組織章程一起看才完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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