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唯一有責配偶一方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可能造成個案過苛的問題,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處理事實發生於修法通過前的法律適用問題。提案目的在實現憲判意旨並增訂客觀離婚條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使陷於名存實亡婚姻、且為唯一有責一方者在符合客觀條件下有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並釐清新舊法銜接的適用時點。
主要影響對象
處於婚姻破裂狀態的配偶雙方,特別是有責一方與無責一方,及承審家事案件的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規定事實發生於民法第1052條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前者的法律適用方式(實體修正條文另案處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意旨保障婚姻自由、避免個案顯然過苛;疑慮:放寬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影響無責一方權益,溯及適用與客觀條件的界線須審慎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為憲判後的配套施行法,建議與民法第1052條的實體修正草案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