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增列工廠主管機關(經濟部)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的工廠,應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限期改善。立法說明指出一般工廠未被授權實施勞動檢查,存在協助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工廠主管機關對所轄工廠工業安全衛生的協助與輔導職責,補足一般工廠的協助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工廠經營者、廠內勞工及經濟部、勞動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增列主管機關應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工廠通知勞工主管機關,並輔導該工廠限期改善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基於政府一體,工廠主管機關應對所轄工廠工安積極協助、補足勞檢未及之處;疑慮:與勞動部勞動檢查職權如何分工、避免疊床架屋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安涉及多個主管機關,建議釐清通報與輔導的權責歸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