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及不法虛偽、詐欺、隱匿、財報不實、侵占、背信、非常規交易等行為,明文列為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事由。目的是強化公司治理與投資人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投保中心更明確地對涉及不法的不適任董監事提起解任訴訟。
主要影響對象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證券期貨投資人與投保中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證保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將證券詐欺、財報不實、侵占、背信、非常規交易等行為列舉為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明列不法事由有助阻止不適任董監事繼續任職;疑慮:關注認定標準與舉證門檻,避免訴訟濫用或誤傷。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其他證保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案性質相近,可比較列舉事由與適用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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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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