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游顥、謝龍介、蘇清泉等18人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修正,理由指我國工時偏長、特休天數低於日韓等國,擬將原須在同一雇主滿六個月才有三日特休,提前為滿三個月即享三日特休,並提高第一項各款的特休日數。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增加受僱勞工的特休天數、提升職場吸引力,對新鮮人尤其有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與雇主(尤其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將三日特休的年資門檻由滿六個月縮短為滿三個月,並提高原第一至六款(修正後為第二至七款)的特休日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縮短工時差距、對接國際標準、增進留才與職場環境;疑慮:增加雇主人事成本與排班負擔、對中小企業的衝擊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動條件類修法常有勞資不同立場,可留意行政部門對成本與衝擊的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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