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的另一修正版本,由另一組委員提出,將企業對職業、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之加成減除比例由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為百分之二百,並將施行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企業捐贈運動產業可享更高比例的所得額減除,有助為職業與業餘運動及重點賽事引入更多民間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捐贈運動產業的營利事業、職業與業餘運動業及賽事主辦單位,以及稅收與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將一千萬元額度內捐贈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捐贈之加成減除由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為百分之二百,並將施行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捐贈誘因、扶持運動產業並延長獎勵期間;疑慮:稅收損失擴大、獎勵效益與受惠對象分布的公平性,以及多版本如何併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名的另一版本同時存在,建議比較兩版減除比例與施行期間的差別與併案結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