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擬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以籌措環境維護經費,落實觀光永續發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草案參考國際間知名觀光勝地的作法,擬建立相關法源依據,以兼顧觀光發展與生態環境、在地傳統文化及公共設施服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觀光地區之環境保育、文化保存與設施維護,解決公務預算支應之模式已難以負荷龐大管理及維護成本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地區之環境、文化與公共設施服務,以及相關觀光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依觀光活動性質及其對環境、文化與公共安全之影響程度,對特定觀光活動或相關業者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兼具調節功能與財政支持之觀光永續治理工具,促使我國觀光發展由追求短期人流成長,轉向兼顧環境承載、社會影響及長期品質之永續發展模式;疑慮: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可能增加業者成本,進而影響觀光產業的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徵收觀光永續發展費的意見,以及對觀光產業和環境保護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