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旨在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明確觀光工廠的定義和主管機關權責,健全觀光產業法制基礎;同時完善觀光市場資訊蒐集及政策宣導機制,以強化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職權。草案共修正四個條文,重點在於納入觀光工廠定義、明確觀光署權責、建立觀光統計與資訊基礎、以及加強經營機構配合辦理觀光宣傳及宣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更有效地推動觀光政策和品質管理;解決產業實務與政策推動需求的落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觀光產業相關業者、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二條(增訂觀光工廠定義)、第四條(明確觀光署權責)、第六條(建立觀光統計與資訊基礎)和第十條第二項(加強經營機構配合辦理觀光宣傳及宣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觀光工廠定義和主管機關權責,有助於產業發展和品質管理;疑慮:新增規範可能增加產業經營成本和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的實際執行效果和產業的配合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