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以納入護理師的任用及職務分級,確保與《護理人員法》的規定一致。現行條文僅列出護士職務,欠缺對護理師的明確規範。此修正案擬增列護理師職務並明定其列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具護理師資格者在航空站組織中有明確的法制依據,解決其職務分級和任用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的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和護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五條至第九條相關條文,增列護理師職務並分別明定其列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護理人員職務列舉及分級任用規範,確保制度一致及運作明確;疑慮:可能影響現行護士的權益和職務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平衡護理師和護士的權益和需求,確保修正案的實施順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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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護理人員法》已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五條至第九條相關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之任用及職務分級,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欠缺明確法制依據。為完備護理人員之職務列舉及分級任用規範,爰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護理人員法》第二條規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並依其資格區分任用層級。
二、現行第五條至第九條僅列護士職務,未就護理師之任用及職務列等予以明確規範,與依資格分級任用之原則未盡一致。
三、為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層級,並完備相關法制依據,爰修正各該條文,增列護理師職務並分別明定其列等,以確保制度一致及運作明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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