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與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課予製造及進口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義務,並要求貯存處理設施標準由環境部會同消防署訂定,建立數位電池護照式的全程追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降低退役動力電池與儲能電池的火災、爆炸與環境風險,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對回收體系、消防安全與環境保護有所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電動車與儲能電池製造及進口業者、回收處理業者、消防與環保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並課予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義務;修正第十八、十九條要求其貯存、處理設施標準由環境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訂定,並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高能量密度電池廢棄具高風險,需明確定義、追蹤機制與統一消防標準以防災並落實生產者責任;疑慮:數位電池護照與資訊揭露義務增加製造與進口業者合規成本,跨機關訂定標準的整合須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電池追蹤制度涉及產業合規細節,後續子法與設施標準訂定值得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