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在監受刑人高齡化,本案將現行「衰老」的模糊定義修正為「高齡、失能」以利和緩處遇;並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調整受刑人救濟的管轄法院;同時明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讓高齡、失能受刑人的處遇定義更明確,並使受刑人救濟管轄與死刑待執行收容期間的法律適用更清楚。
主要影響對象
在監受刑人(尤其高齡、失能者及死刑定讞待執行者)、監所管理機關與行政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衰老」改為「高齡、失能」)、第一百三十四條(管轄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百四十八條(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期間不得折抵、不算入已執行期間)、第一百五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定義明確化、配合行政訴訟新制、釐清待執行收容期間性質;疑慮:待執行收容期間不予折抵與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對受刑人權益的影響,看法可能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同時觸及處遇、訴訟管轄與死刑待執行三類議題,建議分項對照修正條文閱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