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邱鎮軍等16人提出,因應112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現行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部分違憲),修正民法部分條文,放寬離婚事由、強化夫妻財產揭露,並建立贍養費制度的要件、調整、消滅與時效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落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回應大法官限期修法要求,同時透過配套保障無責或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與公平補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面臨裁判離婚的夫妻(含有責配偶)、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二條(財產揭露)、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離婚事由)、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並增訂之一至之五(贍養費),及第一千一百十五、一千一百十六、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一千一百十八條(扶養順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判字第四號修法、保障婚姻自由並兼顧弱勢配偶及子女保護;疑慮:放寬有責配偶離婚是否對無責一方不利、贍養費與財產揭露的舉證與執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源於憲法法庭判決限期修法,可與林倩綺版本並列觀察併案審查走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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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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