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針對高風險加害人引進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機制,補強遠離命令的即時監督與預警,並規範受監控人妨礙設備時的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通常保護令、刑事附條件命令與緩刑付保護管束加入電子監控與即時警示,協助及時阻絕高風險相對人接近被害人與目睹兒少。
主要影響對象
家暴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被列管的相對人或被告、司法警察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31、35、38條,於通常保護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附條件、緩刑付保護管束中增列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依據及授權訂定執行辦法,並增訂受監控人妨礙設備時司法警察即時介入與回復運作的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保護令實效、即時預警保護被害人與兒少;疑慮:科技監控對相對人隱私與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執行機關量能與資料利用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電子監控的啟動要件與隱私保障是核心,可留意後續授權辦法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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