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瑩、林沛祥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目的在補強氣候調適與韌性治理的組織法源。主要在環境部職掌中增列氣候數據與風險資訊整合、明確跨機關協調整合職責,並增訂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環境部在氣候韌性治理的協調統合與資訊治理職權,並為設立相關行政法人提供法源,使氣候治理權責更清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環境部及相關部會、未來設立的氣候調適行政法人,以及氣候政策的執行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於環境資訊職掌增列氣候數據圖資與風險資訊之整合共享、納入「韌性治理」並明定環境部跨機關協調整合主責,並增訂行政法人監督職掌。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環境部得依法設立行政法人之法源,其設立與監督另以法律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弭氣候治理權責模糊、完備行政法人監督法源;疑慮:與其他部會職權重疊、新設行政法人的成本與監督課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韌性中心設置條例的配套法源,兩案宜並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