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條,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由一百萬至五百萬元提高為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增訂陸域非法採取致污染、水土流失或棄置土石廢棄物的刑事責任,釀災致死傷者加重其刑,並連動調整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罰鍰以維體系衡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針對大規模、集團性盜採與非法棄置行為提高罰則與新增刑責,盼保護受影響的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土石採取與營建廢棄物相關業者,以及受非法採取與棄置影響的環境與在地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提高罰鍰至一千萬至五千萬元並增訂陸域非法採取的刑事責任、釀災致死傷加重其刑;連動修正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罰鍰金額以維罰則體系衡平。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偏低、陸域刑責不足難嚇阻集團性不法,提高並補全刑責可強化管理;疑慮:罰則大幅調升與新增刑事處罰的要件明確性、跨法銜接及罰則體系一致性須審慎審查。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索引122同屬土石採取法加重罰則案,可對照兩案罰則與刑責設計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