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主張續行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交易稅有助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與金融市場發展,並提議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適用範圍、續行停徵被動式債券ETF的證交稅。提案未附具體條文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動式債券ETF可比照享有證交稅停徵,提案方認為有助提升債券ETF市場交易動能與市場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債券ETF(含主動式)的投資人、發行機構與金融市場,以及稅收主管的財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之一條文,方向為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證券交易稅停徵範圍並續行停徵相關債券及被動式債券ETF交易稅;惟詳見原文說明,提案未列出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國際稅制趨勢、降低融資成本、帶動債市與後續稅收外溢;疑慮:停徵範圍擴大的稅損、是否獨厚特定金融商品、租稅優惠的延續正當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證交稅停徵屬租稅優惠,建議參考財政部對稅損及金融市場效益的評估,了解停徵範圍與期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