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三個條文,要把要求污染源「改善排放」的主動權從業者「得申請」改為由地方主管機關可主動要求污染源提降載或改善計畫,並縮短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期限、加入資訊公開與公聽會、以最佳可行技術與連續監測等科學標準作為加嚴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強化地方政府空污治理的主動權,提高審查與展延的時限與透明度,讓在地居民與學者能透過公開與公聽程序參與監督,有助加速污染實質減量。
主要影響對象
固定污染源工廠與業者、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污染源周邊居民、環境團體與相關產業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主動要求改善之權、計畫須上網公開並辦公聽會;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設二個月審查過渡期、刪除模糊裁量條款並改以BACT與CEMS數據作加嚴依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權限過於被動、無期限展延形成漏洞,應以科學標準督促減量並導入公民監督;疑慮:展延期限縮短與審查過渡期可能增加產業不確定性與行政量能壓力,需評估對在地產業與就業之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環境與產業權衡的修法,建議對照業者遵法成本與減量成效兩方面資料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