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明定兒少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公開、特定重大犯罪不適用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並調整刑事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被害兒少於司法程序中再次曝光的二度傷害,並讓延遲揭露的被害人保有民事與刑事救濟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以及司法審判與賠償請求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明定審判不公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就特定重大犯罪排除民法侵權時效並以被害人成年日起算刑事追訴時效;第五十五條配合明定施行日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此類犯罪具隱匿與創傷延宕揭露特性,放寬時效與審判不公開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疑慮:不適用或延後時效可能影響法的安定性與被告防禦權,各方對範圍與起算點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時效與審判公開的調整牽動被害人保護與被告權利的平衡,可關注委員會審查時對適用範圍的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