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針對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的代理制度設限。將現行至完成正式任命為止的代理改為明定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不得再代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防止監察院代理狀態長期化,督促總統與立法院在合理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與同意程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監察院運作、監察與彈劾糾舉職權行使,以及總統與立法院的人事程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三項,將代理院長期間明定不得逾六個月,並增訂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未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長期代行院長職權、維護人事同意權實質功能;疑慮:若提名遭否決或程序延宕,期間限制可能反致機關運作空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考試院、檢察總長等代理修法屬同一波調整,可一併比較各機關時限與再代理限制的異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