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六歲以下、名稱改為「育兒留職停薪」,並調整津貼請領條件。其中新增: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若均領滿六個月育兒津貼,被保險人可再請領三個月,合併最長九個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促進家庭性別分工平等,並延長可請領津貼期間,回應少子女化下的友善生養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且參加就業保險的受僱父母,以及就業保險主管與承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第九條之一)、配合育兒留職停薪修正子女年齡與名稱(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二)、新增雙親均領滿六個月可再領三個月(第十九條之三)、新增為辦理業務的資料提供與系統連結規定(第三十二條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雙親共親職、延長育兒支持、落實性別平等;疑慮: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負擔、津貼設計是否實際提升雙親共同請領、資料連結涉及的個資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育兒津貼修法牽動基金支出,可一併留意財源試算與請領條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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