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以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擴大民主參與及落實青年公民權。草案主要目的是使我國參政權制度與現行法制體系相互一致,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十八歲青年擁有參政權,參與公共事務;解決現行選舉權年齡與民法成年年齡不一致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八歲以上的公民,賦予他們參政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參政權制度與現行法制體系一致,保障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符合多數民主國家的立法趨勢;疑慮:降低選舉權年齡可能導致選舉結果的不穩定性,青年可能缺乏足夠的公民意識和判斷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方意見,審慎評估草案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