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消防法第十五條,針對使用或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小型餐飲場所、住商混合建築及連棟住宅等高風險場所,建立風險分級管理和基本安全要求,避免管理空窗。現行法規對高風險場所的認定標準過於單一,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小型餐飲場所、住商混合建築及連棟住宅等高風險場所的管理,避免因未達門檻而落入管理空窗,減少公共安全風險。解決現行法規對高風險場所認定標準過於單一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小型餐飲場所、住商混合建築及連棟住宅等使用或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時,應建立風險分級管理和基本安全要求。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高風險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公共安全風險;疑慮:增加企業和場所的監管負擔和成本,落實細節有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的實際執行效果和監管細節有待後續落實和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小型餐飲場所、住商混合建築及連棟住宅等場所,使用或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時,雖未必達現行列管門檻,仍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風險。為避免實際高風險場所落入管理空窗,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安全管理辦法時,應建立風險分級管理與基本安全要求,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設置標準,以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事項訂定辦法。惟現行相關子法於實務運作上,部分安全管理義務仍以數量、面積或特定單一門檻作為主要判準,對於未達門檻但具實質高風險之場所,可能形成管理落差。
二、小型餐飲場所、小吃店、便當店、早餐店等營業場所,雖可能未達現行液化石油氣列管數量或其他形式門檻,然其具有高頻率用火、用氣、用電之特性;如設於住商混合建築、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一樓或人口密集區,一旦發生瓦斯洩漏、火災或爆炸,損害範圍往往不以該營業場所為限,並可能波及樓上住戶、鄰近住家、道路通行人及停放車輛,造成重大第三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損害。
三、公共安全管理不宜僅以「是否達一定重量」、「是否達一定面積」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對於接近列管門檻,且因場所用途、建築型態、周邊環境或第三人暴露風險而具高度危險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授權辦法中建立更細緻之風險分級管理,並得依風險程度規範申報、輔導、檢查、定期檢修、漏氣偵測警報、自動緊急遮斷及其他必要之基本安全要求。
四、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時,應將物品種類、數量、使用頻率、場所用途、建築型態、周邊環境及第三人損害風險納入考量,建立分級管理與基本安全要求,以避免實際高風險場所因未達單一形式門檻而落於制度邊緣。
五、另現行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惟相關規定如涉及公共安全風險,仍應與消防主管機關之防災、救災及安全管理專業相互銜接。爰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規定涉及公共安全風險者,應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避免法規分工造成管理斷點。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消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