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刪「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遺產酌給制度,考量高齡社會與家庭型態變化。草案擬具多項修正,期符合現代社會期待與公平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配偶在繼承時避免與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情況,解決部分遺產糾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繼承人(配偶、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遺產酌給制度,新增繼承人貢獻評價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現代家庭型態,減少遺產糾紛;疑慮:可能影響兄弟姊妹權益,評價繼承人貢獻有難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繼承權益與社會影響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7-10,2026-07-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7-10,2026-07-1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7-17,2026-07-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現今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且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時,生存之配偶須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分配遺產,顯不符合被繼承人之期待,爰有檢討修正現行「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必要,爰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今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彼此間多無扶養之事實,且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時,須共同分配遺產,顯不符合被繼承人之期待。查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多無「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爰有檢討修正現行遺產繼承及酌給相關規定之必要。
遺產酌給制度係死後扶養之概念,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大多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故應明定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消滅時效等。又依通說實務見解,僅有非繼承人始能請求酌給遺產,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應配套對於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酌給一定額度之遺產。另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應給予合理之評價並調整其應繼分,以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
綜上,為符合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爰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並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同時參考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增訂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二、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五年。(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三、增訂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
四、增訂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歸扣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二)
五、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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