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以回應離島發展需求,重點包括提供租稅優惠、放寬非自用住宅認定要件、保障離島產業勞動力等。草案擬修正條文包括第十條、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七條,期望能縮短本島與離島的發展差距。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離島居民,改善生活機能和產業發展,解決就醫、就學、就業等需求;同時有助於縮短本島與離島的發展差距。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島居民和企業,涉及生活、產業發展和勞動力供給。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七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供租稅優惠有助於降低離島地區營運成本,鼓勵業者進駐;放寬非自用住宅認定要件滿足離島居民合理需求;保障離島產業勞動力解決缺工問題。疑慮:強制僅以戶籍登記作為非自用住宅之認定要件可能被濫用;對離島產業勞動力保障可能增加企業營運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發展需求與法規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7-10,2026-07-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有鑑於離島建設條例旨在維護離島居民生存與發展,然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本條例現行內容已難充分回應離島發展需求。例如離島地區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發展相對遲緩,惟透過租稅優惠政策,方能降低離島地區營運成本,鼓勵業者進駐,藉此縮短本島與離島之發展差距。又如離島居民常因就醫、子女就學、就業等而在臺灣本島購屋自住,此類需求具備「必要性」而非投資炒作,強制僅以戶籍登記作為非自用住宅之認定要件,顯非適當。再者,離島地區產業缺工問題嚴重,實有以立法方式保障其配額,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三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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