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修正能源定義,明確能源管理範疇,並要求能源供應事業公開銷售統計資料,以促進全民節能意識和自主節能。同時,擬提升能源用戶自給能力,鼓勵設置自用發電和儲能設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能源用戶提升自給能力,減少對電力網的依賴;並促進能源資訊公開,強化整體能源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能源用戶、能源供應事業和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能源定義,新增能源供應事業公開銷售統計資料的規定,增訂能源用戶設置自用發電和儲能設備的義務,擴大地方政府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檢查事項的權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促進節能和自主節能;疑慮:新增規定可能增加能源用戶和供應事業的負擔,實施細節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細節和配套措施,以確保修正草案的有效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爰修正《能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能源定義,以明確界定能源管理範疇;並明定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俾利精進能源管理措施,深化全民節能意識,促進自主節能。另為提升能源用戶之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其對電力網之過度依賴,增訂能源用戶所簽訂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標準者,應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又為擴大地方政府參與能源節約管理,授權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本法所定檢查事項;並增訂相關違法態樣及處罰規定,以督促廠商、業者及能源用戶確實遵守節能規範、善盡能源管理責任,促進能源資訊公開並強化整體管理量能,爰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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