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取消被保險人須參加保險滿一定日數始得請領生育給付的限制,使女性勞工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事故時,能請領生育給付。草案旨在強化勞工生育保障,減輕家庭生育負擔,應對少子女化及勞動型態變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女性勞工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事故時,能請領生育給付,保障其經濟安全及就業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女性勞工及雇主,特別是轉職、待業後重新就業或部分工時勞工。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刪除參加保險須滿一定日數始得請領生育給付的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勞工生育保障,減輕家庭生育負擔,應對少子女化及勞動型態變遷;疑慮:可能增加保險基金支出,影響保險制度財務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平衡生育保障與保險基金財務穩定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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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嚴峻,生育支持已攸關勞工家庭經濟安全、女性就業保障及國家人口發展。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須分別於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或滿八十四日後流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惟女性勞工可能因轉職、待業後重新就業、部分工時或非典型就業轉入一般職場,或於懷孕期間始參加勞工保險,致雖已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分娩、早產或流產等生育事故,仍因加保日數未足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與勞工保險保障被保險人生育權益及安定勞工生活之制度目的未盡相符。為強化勞工生育保障,減輕家庭生育負擔,並回應少子女化及勞動型態變遷之社會現況,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期間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即得請領生育給付,取消現行須加保滿一定日數始得請領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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