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以符合現行中央行政組織體制,避免適用疑義。該修正旨在使法規用語與現行機關名稱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衛生福利部以及相關醫療機構,使其職責更加明確;解決現行法規與機關名稱不符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法規用語與現行機關名稱一致,避免適用疑義;疑慮:修正後可能需要調整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醫療服務的連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後的條文是否符合現行法規和政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惟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卻仍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中央主管機關,與現行中央行政組織體制未符。為使法規用語與現行機關名稱一致,並避免適用疑義,爰擬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惟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二條仍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與現行中央行政組織體制不符。為使本條例主管機關之規定與現行機關名稱一致,爰有修正之必要。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