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列產後護理服務機構費用為列舉扣除額項目,以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健全產後女性健康復原與母嬰照顧品質。現行法規對生育開支列舉扣除範圍不明確,導致民眾在產後護理機構的費用扣除上遇到困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育兒家庭,特別是產後女性和新生兒,解決他們在產後護理方面的經濟負擔和照顧品質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兒家庭,特別是產後女性和新生兒。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增列產後護理服務機構費用為列舉扣除額項目,設立每年扣除上限十五萬元,且限定給付予依法登記、經衛福部評鑑合格或財政部認定之機構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健全產後女性健康復原與母嬰照顧品質;疑慮:可能增加國家稅損,需要加強財政紀律和控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案對財政紀律和稅損控管的影響,以及對產後護理機構的監管和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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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國安危機日趨嚴峻,為實質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建構友善生育環境,並健全產後女性之健康復原與母嬰照顧品質。鑒於現行所得稅法對生育開支之列舉扣除範圍未臻明確,致使民眾入住產後護理機構之實質開銷,在實務上面臨無法完整列舉扣除之困境,與現代育兒家庭之實際財務負擔脫節,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產後護理服務機構費用為列舉扣除額項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代核心家庭至「產後護理機構」調養已成主流,惟一個月開銷高達10至20萬元以上,造成年輕家庭極大財務壓力。爰透過租稅扣除落實量能課稅,實質減輕生育初期的經濟負擔。
二、現行所得稅法雖定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惟法條並未明文涵蓋產後照護階段。實務上產後護理機構多採住房、膳食與照護之綜計模式,致使民眾常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無法將該筆重大支出納入扣除,難以發揮減輕生育負擔之政策良意。爰將「產後護理服務機構費用」列為第六款,以臻法制完善。
三、為落實財政紀律、控管國家稅損,明定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且以給付予依法登記、經衛福部評鑑合格或財政部認定之機構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兼顧租稅公平與防弊。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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