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以改善基層書記官與法警等審判輔助人力面臨的法定職等過低、留才不易及組織扁平等困境,並強化懲戒法庭維安與分層負責的彈性,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兼顧人權保障。草案擬提高書記官與法警的職等,優化人事體制,並建立層級化的處罰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懲戒法院的基層書記官與法警等審判輔助人員,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和陞遷機會;同時強化懲戒法庭的維安和分層負責,保障訴訟關係人的權益和人身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懲戒法院的基層書記官與法警等審判輔助人員,以及訴訟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包括提高三等書記官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合併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提高法警長職等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建立層級化的處罰機制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基層人員的職等和待遇,改善工作條件和陞遷機會;強化懲戒法庭的維安和分層負責,保障訴訟關係人的權益和人身安全。疑慮:草案對處罰機制的修改可能過於寬鬆,難以維護法庭秩序;新的人事體制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實施效果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的效果,特別是在解決基層人員留才問題和強化懲戒法庭維安方面的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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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羅廷瑋、羅智強等20人,鑑於最高司法懲戒機關懲戒法院之基層書記官與法警等審判輔助人力,長期面臨法定職等過低、留才不易及組織扁平導致陞遷受限等困境;且現行維護法庭秩序之處罰機制缺乏層級化,逕科刑事責任流於僵化。為合理反映第一線司法人員之專業職能、強化懲戒法庭維安與分層負責之彈性,並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兼顧人權保障,爰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懲戒法院書記官與法警長期面臨法定職等過低、留才不易及組織扁平導致陞遷受限等困境;且近年司法懲戒案件之質量與複雜度大幅提高,基層同仁工作負荷極重,現行人事體制已難以合理反映其專業職能,並嚴重影響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命令者逕科刑事處罰,實務運用上因過於僵化且缺乏層級化,致使執法趨於保守,難以即時維護法庭尊嚴。為保障訴訟關係人權益與人身安全,處罰機制應兼顧法庭秩序維護與人權保障,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爰提案「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三等書記官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合併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並彈性提高薦任官比例上限;提高法警長職等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並增訂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另參考日、德立法例,建立「先行政罰鍰、後刑事處罰」之層級化處置,並明定抗告期間停止執行,以達實質留才、強化維安與保障訴訟權益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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