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提高書記官和法警的職等和陞遷管道,解決人才流失問題;同時修改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罰方式,引入罰鍰制度。該草案旨在改善審判輔助業務的品質和效率,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書記官和法警,解決他們的陞遷和待遇問題;同時有助於維護法庭秩序和保障人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書記官、法警和法庭秩序維護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七條條文,提高書記官和法警的職等和陞遷管道,修改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罰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書記官和法警的職等和陞遷管道,有助於穩定專業人力;修改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罰方式,有助於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疑慮:修改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罰方式可能會引起人權團體的關注;提高職等和陞遷管道可能會增加財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注意其對財政負擔和人權保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羅廷瑋、羅智強、林沛祥等20人,鑑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書記官與法警職責繁重且具高度專業,惟現行法定職等過低、陞遷管道受限,致人才延攬不易且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另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難以發揮即時遏阻之效,爰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法院書記官與法警職責繁重且具高度專業,惟現行法定職等過低、陞遷管道受限,薪資待遇與其業務量及職責程度不相當,致優秀人才延攬不易且流失嚴重,已嚴重影響審判業務之正常運作。此外,法警組織扁平且近年法庭滋擾事件頻傳,第一線處置突發暴力時須仰賴嚴密團隊分工,現行編制缺乏基層幹部協助執行分組勤務,亟需調整職等並暢通內部陞遷管道,以穩定專業人力。
二、現行法對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逕科處刑事責任。惟實務上,偵查及審判機關因認逕予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致使實務運用上趨於保守,難以發揮即時遏阻之效。為兼顧法庭秩序維護與人權保障,應參考外國立法例,在刑事追訴處罰前直接採取罰鍰之處置,以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爰提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提高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及調高一等、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並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明定對於有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者,得處罰鍰及相關救濟程序,若受處分確定後一年內再有違反者,始科處刑事處罰。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