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法院書記官和法警的職等和陞遷管道,改善審判輔助業務的品質和效率。同時,修正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改採層級化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和法警,提高他們的職等和陞遷機會,改善工作條件和留任率。同時,修正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能更有效地遏阻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行政法院的書記官、法警和違反法庭秩序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包括書記官和法警的職等和陞遷管道,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書記官和法警的職責繁重且具高度專業,提高職等和陞遷管道能改善審判輔助業務的品質和效率;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的修正能更有效地遏阻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疑慮:該草案的修正可能會增加行政法院的運作成本和人力資源的調整;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的修正可能會引起部分民眾的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需注意其對行政法院運作成本和人力資源的調整,以及違反法庭秩序者的處罰方式的修正可能引起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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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羅廷瑋、羅智強、林沛祥等19人,鑑於行政法院之書記官與法警職責繁重且具高度專業,惟現行法定職等過低、陞遷管道受限,致人才延攬不易且流失嚴重,已影響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與效率;另現行法對違反法庭秩序者逕科處刑罰過於僵化,缺乏層級化,難以發揮即時遏阻之效。爰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法院書記官職責繁重且具高度專業性,現行法定職等過低且升遷受限,致使資深優秀人力流失嚴重,影響審判輔助業務之品質。爰調高各級行政法院三等書記官之職務列等至薦任第六職等,以實質反映其專業職能;並將一等及二等書記官員額合計占書記官總額之比例上限,由二分之一酌予提高至三分之二,藉此暢通內部陞遷管道,增加人才到任與留任之誘因。
二、法警肩負人犯戒護與法院安全維護等高風險職責,近年法庭滋擾事件增多,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指揮管理責任日益沉重。爰調高各級行政法院法警長及副法警長之職務列等以與職責相當;並因應實務應變突發暴力事件之分組勤務需求,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且不另列等之規定,以落實分層負責並提升整體勤務品質。
三、現行法對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者逕科處刑事責任,手段流於僵化且缺乏層級化,導致實務運用趨於保守而難以發揮即時遏阻之效。爰參考外國立法例,改採層級化處置,明定首犯者由法院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賦予抗告及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救濟保障;若於處分確定後一年內短期再犯者,顯見惡性較重,始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以落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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