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戰略無人載具國外採購暨技術合作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國防戰略無人載具國外採購暨技術合作特別條例草案」,以採購先進戰略無人載具及相關技術,提升我國國防戰力並帶動產業升級;草案要求技術移轉及產業合作,促進國內關鍵模組自製和自主維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我國建立不對稱戰力,提升情監偵與精準打擊能力,並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解決當前國防安全情勢日益嚴峻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相關產業、國內企業和研究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採購程序、技術移轉和產業合作的相關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國防戰力、帶動產業升級、提升國際合作;疑慮:技術移轉的成效、產業升級的目標、特別預算的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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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三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楊瓊瓔、林思銘、洪孟楷、王鴻薇、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等43人,鑑於無人載具已成為現代戰場執行偵察、監視、目標定位及精準打擊之重要工具。為因應國防安全情勢日益嚴峻及新型態戰爭趨勢,建置無人載具不對稱戰力,並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實有強化我國情監偵與精準打擊多層嚇阻能力之必要。考量美國等其他國家於高階戰略無人機、衛星資料鏈、人工智慧、抗干擾通訊、任務軟體及感測酬載等領域具備先進技術,宜以採購美國及其他國家所產製之先進戰略無人載具為主軸,並一併獲得衛星資料鏈、地面管制站及指揮管制與情監偵(C4ISR)整合系統;惟此類採購應以技術移轉及工業合作為必要條件,使政府採購不僅形成戰力,更能帶動國內關鍵模組自製、自主維修及產業升級。為建立外購戰略裝備、技術移轉與國內產業升級並行之制度,並以特別預算籌獲,爰擬具「國防戰略無人載具國外採購暨技術合作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例以採購美國及其他國家所產製之先進戰略無人載具為主軸,包括中高空長程偵察打擊型、高空長航時戰略偵察型、海域廣域監偵型及協同作戰(忠誠僚機)型,並一併獲得衛星資料鏈、地面管制站及C4ISR整合系統。藉由與美軍及盟邦達準盟邦層級之互通,平時可發揮「偵測嚇阻」,於開戰時取得衛星情報、Link 16資料鏈等戰略級支援,戰時則強化「多域拒止」與「重層嚇阻」之效能。本草案所列戰略型裝備並得與濱海消耗型載具形成高低搭配,廉價消耗型載具之大量自製,另循其他預算程序辦理。
二、就技術移轉與產業升級之要求:為避免外購流於「只買裝備、不留技術」,本草案明定每一採購案均應附加技術移轉及工業合作(offset)條款,工業合作價值不得低於採購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並就特別預算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專供技術接收、產業化及維修能量建立之用。技術移轉應以建立關鍵次系統(光電與雷達感測器、衛星與資料鏈、飛控與自主導航軟體、人工智慧目標辨識、抗干擾抗欺騙模組)之國內產製與自主維修、共同生產與後勤維修(MRO)能量,以及供應鏈非紅化與資通安全為目標,使我國產業循「外購為體、自主為用」之路徑逐步升級。
三、就財政與監督之設計:本草另增訂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向立法院提出採購進度、技術移轉及產業化成果之專案報告並備質詢,強化國會監督。
提案人
連署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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