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公民投票提案,詢問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此提案旨在就國家是否應針對特定重大犯罪增設特別刑法制度形成政策方向,交由全民共同表示意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及其家屬,解決當前刑事制裁體系對特定重大犯罪的責任評價、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被害人保護功能不足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及犯罪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詢問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增設特別刑法制度(鞭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設特別刑法制度(鞭刑)可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保護人民安全和社會秩序;疑慮:增設鞭刑可能涉及人權問題,執行過程中的配套措施和監督機制是否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公民投票結果將作為後續立法和行政部門制定制度設計的依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7-03,2026-07-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7-03,2026-07-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王鴻薇、蘇清泉、林德福、廖偉翔、黃健豪、陳玉珍等52人,有鑑於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已分別嚴重侵害人民之性自主、兒少之生命身體與人格法益,以及人民財產安全、交易秩序與社會信賴,並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人民對國家刑罰權正當行使之信賴造成重大衝擊。現行刑事制裁體系對於前開特定重大犯罪之責任評價、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及被害人保護功能,是否足以回應社會對刑事正義與公共安全之期待,實有交由全民共同表示意見之必要。為就國家是否應針對前開特定重大犯罪,以法律明定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之政策方向,爰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重大政策認有提出公民投票必要者,得附具主文及理由書,經院會通過後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本案旨在就國家是否應制定相關立法形成政策方向,作為後續制度規劃與法制作業之依據,並非逕以公民投票直接創設刑罰規範,亦非取代立法機關之立法形成權或法院於個案中之審判、量刑職權,合先敘明。
二、近年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已對人民之性自主、兒少之生命身體安全、財產安全、交易秩序及社會信賴造成持續且重大衝擊。依衛生福利部統計,2024年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為10,078件;警政署統計亦顯示,113年性侵害各案類被害人共5,566人。另依兒權公約資訊網統計,2024年兒少通報案件計143,500件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數計10,810人。又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5年1月公布之「165打詐儀錶板」資料,115年1月詐欺受理數為14,301件,財產損失達70億餘元,詐欺案件受理數及財產損失金額仍居高不下。足見前開特定重大犯罪對社會秩序、人民安全及被害人權益之危害,具有持續性與高度關注性,現行刑事制裁及防制機制是否已足以回應公共安全、被害人保護及刑事正義之期待,仍有交由全民共同表示意見之必要。
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固係就死刑制度所為之合憲性審查,惟其同時揭示,對於最嚴厲刑罰之制度設計與適用,國家應配置更高密度之正當法律程序。是以,本案所提出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如經後續立法形成,仍應以法律明定其適用犯罪類型、宣告要件、程序保障、執行方式、醫療評估、執行監督及救濟機制,並受法律保留、罪刑法定、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之檢驗,始足符合法治國原則。
四、依現行刑法規定,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從刑則以褫奪公權為限,現行刑法所定刑種尚未包含鞭刑。是以,本案並非主張逕於現行從刑體系或既有刑種架構下處理,而係主張由立法機關另以法律制定制度化之可能。其具體制度設計,應由法律進一步規範適用範圍、宣告門檻、執行程序、救濟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本件公民投票之目的,亦非逕以公民投票直接創設刑罰規範,或取代法院於個案中之審判與量刑職權,而係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0條第1項第3款所定程序,就國家是否應就特定重大犯罪制定建立特別刑法制度形成明確民意基礎,供立法及行政部門後續制定制度設計之依據。另本案所列各類犯罪,係共同指向國家是否應對特定重大犯罪建立特別刑法制度之一項制度選擇,並非就彼此無關之多數政策事項分別提案。
提案人
連署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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