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範本 家事 家人因失智、重病無法自理時,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的聲請狀參考範本。能力完全不足適用監護宣告、不足者為輔助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或輔助人,須附診斷證明並經鑑定,本狀僅供參考。可線上填寫聲請人與相對人後列印。
可用滑鼠或手指簽名,僅在本機產生。按「下載 Word」或「列印/存 PDF」會一併包含簽名。此為示意用途,非法定電子簽章。
當家人因失智、重病無法自理,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完全不能)或「輔助宣告」(能力不足),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輔助人代為處理事務。要附診斷證明並經鑑定。本狀僅供參考,可洽法律扶助。
監護宣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輔助宣告則適用於上述能力顯有不足者。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人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可以向法院聲請。聲請應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通常需要聲請狀、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書,並載明建議擔任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人選。法院審理時會安排鑑定人對應受監護宣告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