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還能探視小孩嗎?對方阻擋怎麼辦?這篇中立說明會面交往權,是重要的家庭法律常識。
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親權)歸一方,那另一方就再也見不到孩子了嗎?當然不是。「會面交往權」保障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能定期探視、陪伴孩子。但如果對方故意阻擋、不讓見面怎麼辦?了解會面交往權,能保障親子關係、也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本文客觀說明一般制度與常見的實際情形、處理方式,幫助民眾釐清相關概念。
會面交往權,是指「未取得(或未單獨行使)子女親權(監護權)的父或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相處)」的權利」。它的重要性在於:它「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利益」——讓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能維持與「不同住的一方」的情感連結,對孩子的身心發展與人格健全有益。在台灣的法律實務與家庭關係處理中,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核心來審視這項權利。
在實際生活中,當父母雙方決定結束婚姻關係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安排有兩種主要途徑。首先是父母雙方透過溝通與協商,自行達成「協議」,詳細約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時間、頻率以及交接地點;其次是當雙方協議不成或存有重大爭議時,得向法院聲請「酌定」,由法官參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與各種客觀情境,為孩子做出最合適的安排。
常見的會面交往方式非常多元,通常會依據孩子的年齡、就學情況以及雙方居住距離來調整。例如:平日放學後的相處、週末隔週接送陪伴、寒暑假或國定假日的輪流照顧等。此外,隨著現代通訊科技普及,會面交往也不侷限於實體見面,亦可包含定期的電話通話、視訊連線等方式,讓不同住的一方也能參與孩子的日常生活點滴。
在離婚後的實際情境中,常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因為情緒未解、對前配偶心存怨懟,或是擔心孩子被影響,而出現阻撓探視的情況。面對這樣的情形,制度上提供了一定的處理管道與權益保障機制:
在處理會面交往權的過程中,一般民眾常會遇到許多實際的困擾與迷思。了解這些常見情境,有助於降低親子衝突,並維護孩子的心理健康。
首先是關於「不付扶養費能不能拒絕探視」的爭議。在法律概念上,「給付扶養費」與「行使會面交往權」是兩件獨立的義務與權利。雖然雙方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費用,但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單純因為對方沒有按時給付扶養費,就以此為由拒絕讓對方探視孩子。若一方未依約給付扶養費,應循民事程序催討或強制執行,而非剝奪孩子與不同住父母相處的權利,因為這最終傷害的仍是孩子的精神福祉。
其次是孩子本身的意願。隨著年紀增長、進入青少年階段,孩子的自主意識提高,有時會表達「不想去探視」的意願。在這種情況下,父母與相關專業人員應耐心傾聽孩子內心的真實想法,釐清是因為課業壓力、同儕活動,還是受到其中一方的情緒勒索或挑撥。法院在審酌會面交往時,也會將一定年齡以上孩子的意願納入參考,但不會完全任由單方面的情緒影響而剝奪探視權。
最後是交接時的衝突處理。建議父母雙方在進行交接時,盡量選擇平和、中立的公共場所,並避免在孩子面前爭吵、批評對方或惡言相向。父母的情緒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響極大,保持理性與成熟的態度,才是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做法。
當父母雙方在離婚或監護權、會面交往權的協議上陷入僵局時,單靠個人情緒往往難以解決問題。此時,台灣社會有許多公共資源與專業機構可以提供協助。
民眾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尋求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心衛中心或委託的民間社福團體,申請「親職教育輔導」或「會面交往訪視服務」。這些機構通常設有安全的會面場地與專業社工人員,能夠在父母關係緊張、無法直接接觸時,協助進行安全的交接與陪伴,並提供心理諮商與親職溝通的管道,協助離異家庭建立健康的互動模式。
會面交往權保障孩子在父母離異後仍能與雙方維持情感連結,並以子女最佳利益與善意父母原則防止惡意阻擋;了解它,能保障親子關係。想了解離婚後的監護與親權,可以看離婚與監護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