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使不能處理事務者受監護人保護。本文說明聲請要件、監護人職權、與輔助宣告的差別、對法律行為的效力。
家人因失智、重度身心障礙或成為植物人,無法自己管理財產、簽約、就醫決定,家屬該怎麼合法代為處理?「監護宣告」正是保護這類成年人的法律制度。
依民法,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聲請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處理財產與生活事務、並保護照顧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等,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並參酌其意見,選定配偶、親屬或適當之人(必要時法人或社福機構)為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重大財產(如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
監護人負責受監護人的生活、護養療治與財產管理,並為其法定代理人。為防止監護人濫權,法律要求:開具財產清冊、重大財產處分須經法院許可、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應受法院監督,必要時法院可改定監護人。監護原因消滅時,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為心智缺陷而無法自理的成年人提供法定代理與保護,讓家屬能合法處理其財產與醫療事務,同時以法院選任、監督與許可機制防止監護權被濫用,保障弱勢者的權益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