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列舉扣除額」用得好,能比標準扣除額省下更多稅。但每個項目都有要件與限額,掌握細節才能合法扣好扣滿。
列舉扣除額的概念
列舉扣除額是就法定的特定支出,憑「合法憑證」逐項列報,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它與「標準扣除額」二擇一,通常當各項列舉支出的合計「大於」標準扣除額時,選列舉較有利。列報時應保存單據備查。
重點:列舉項目各有「限額」與「要件」——例如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團體有比例上限、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有定額上限(全民健保費另可全額列報)、購屋借款利息須為「自用住宅」且要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才計、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利息不得同時列報。細節看清楚才不會被剔除。
常見的列舉項目
- 捐贈: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的捐贈,多數有「綜合所得總額一定比例」的上限;對政府的捐贈、國防勞軍等另有規定。
- 人身保險費: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有定額上限;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不受該限額、核實全額列報。
- 醫藥及生育費:付與合法醫療院所的必要醫藥與生育費,核實列報(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扣除)。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有金額上限,且應先減除當年度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並以一屋為限。
- 房屋租金支出:自住的房屋租金,每戶每年有一定上限(與購屋利息不得同時列報)。
- 災害損失、競選經費等其他法定項目。
列舉的注意事項
列舉須有合法憑證(捐贈收據、保費繳納證明、醫療單據、貸款利息單、租賃契約與付款證明等),並注意各項限額與排除規定。憑證不足或不符要件者會被剔除補稅。若列舉總額低於標準扣除額,改用標準扣除額反而較省。
意義
列舉扣除額讓有大額捐贈、醫療、居住負擔的納稅人依實際支出減輕稅負,體現稅制對個人重大支出的體恤;善用限額與要件、保存憑證,是合法節稅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