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指對人身、住宅、物件的搜查,扣押指取走可為證據或應沒收之物。本文說明搜索票原則、逕行搜索例外、扣押與救濟。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國家為了偵查犯罪、追訴不法,必須蒐集相關證據。然而,當國家機關需要進入個人的私密領域,例如住家、辦公室、車輛,甚至翻查個人的通訊紀錄與私人物品時,必然會對人民的隱私權、居住自由以及財產權造成重大干預。為了防止公權力過度擴張、濫用權力侵擾善良百姓,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與「扣押」設有非常嚴格的法律規範與程序要求。這項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力求偵查犯罪的公益需求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從法律與實務運作的角度來看,「搜索」是指偵查機關(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者為了尋找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可以作為證據的物品,或者是依法應當沒收的物體,而針對特定的人、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尋找、探查的強制處分行為。這種行為直接剝奪了人民在私領域中的隱私與平靜。相對地,「扣押」則是指偵查機關在搜索過程中,發現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或是依法應當沒收的財物後,將其實力管領並移轉占有的強制處分。扣押直接干預了人民的財產權。因為這兩項處分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極大,因此憲法與法律都規定,必須在符合法定要件、遵循嚴格程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絕對不是偵查機關想搜就能搜、想扣就能扣。
為了確保搜索行為的正當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法官保留」原則。這意味著,搜索權力的發動與准許,原則上必須由公正獨立的法官來把關,而不是由負責辦案的檢察官或警察自行決定。當檢察官認為有進行搜索的必要時,必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由法官審酌相關事證,確認有相當理由相信該處所或身體藏有犯罪證據或嫌疑人後,才會核發「搜索票」。搜索票上面會明確記載案件的案由、應受搜索的人或處所、應扣押的物,以及搜索票的有效期間。在實際執行搜索時,執行人員必須主動向受搜索人出示搜索票,受搜索人或在場見證人有權利、也應當仔細檢視搜索票的內容,確認搜索範圍與對象是否相符,以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原則上必須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但在某些時間緊迫、情況特殊,或是符合特定法定要件的場景下,如果硬要等待向法院聲請並取得搜索票,可能會導致犯罪證據滅失、嫌疑人逃逸或危害社會治安,因此法律允許在合法的例外情況下進行「無令狀搜索」。這些例外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檢驗,事後往往也需要接受法院的審查。
在搜索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可以作為犯罪證據的物品,或是依法應當沒收的違禁品、犯罪所得,執法人員得依法予以扣押,並必須當場製作「扣押物品清單」,詳細記錄被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與特徵,同時交付給受搜索人、所有人或持有人收執,以昭公信。這些被扣押的物品並非永遠由國家保管。如果在案件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經認定該物品已經沒有繼續留存作為證據的必要,或者案件已經終結、不再需要扣押時,檢察官或法院應當主動或依聲請,將扣押物發還給原本的權利人。如果當事人認為檢警在搜索與扣押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例如超越搜索票範圍、扣押與案件完全無關的私人物品,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聲請撤銷違法的處分。
當人民認為自己遭受違法的搜索或扣押時,法律提供了相應的救濟管道。受搜索人或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處分。此外,如果檢警機關是透過違法的方式(例如沒有搜索票又刻意不符合例外規定、暴力脅迫同意等)取得證據,法院在後續的審判程序中,會嚴格依據「證據排除法則」來審查該證據的證據能力。如果認定該違法取得的證據情節重大,為了抑止偵查機關違法取供、保障人權,法院將會依法排除該證據,使其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基礎。這項機制是用來確保國家機關在追訴犯罪時,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不能為了辦案而逾越法律紅線。
總體而言,搜索與扣押制度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關鍵的權力調節器角色。它一方面賦予國家偵查機關必要的權限去清查不法、還原真相、維護社會治安;另一方面,透過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明確的無票搜索例外規範、扣押清單透明化以及事後的救濟與證據排除機制,在偵查需求與人民的隱私權、財產權保障之間求取平衡。了解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不僅有助於一般公民在面臨突發狀況時能夠保持理性、冷靜應對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更是深化法治社會、監督公權力合理行使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