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鄰居、車禍對方、買賣對象起了糾紛,上法院又費時費錢——其實還有一個免費、便民的選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它是什麼?什麼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成立有沒有效力?了解鄉鎮市調解,能幫你用更省時省錢的方式解決紛爭。本文客觀說明一般制度。
鄉鎮市調解是什麼
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是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協助民眾「調解」民事與部分刑事(告訴乃論)糾紛的制度。它的特色是:
- 「免費」:聲請調解不收規費,是重要的便民、近便管道,讓經濟弱勢或不想負擔高額訴訟費用的民眾也能尋求公道。
- 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委員多由地方公正、熱心、具備法律或調解專業的人士擔任,協助雙方溝通、尋求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 可調解的範圍:民事事件(如債務、買賣、租賃、損害賠償、相鄰糾紛),以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如一般傷害、毀損、部分妨害名譽等)。
在實際運作上,調解委員會並非審判機關,不會像法官一樣直接判斷誰對誰錯,而是扮演橋樑的角色。當事人雙方在平和的氣氛下坐下來,把各自的立場與需求說清楚。調解委員則會從法律常理、地方情理以及雙方都能接受的折衷點出發,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議方案,協助雙方化解歧見、達成合意。
什麼樣的糾紛適合聲請調解
日常生活中,許多大大小小的摩擦其實都非常適合透過調解委員會來處理。常見的適用情境包含:
- 車禍擦撞:雙方對於醫療費用、車損維修費用、工作損失或精神慰撫金金額沒有共識,但都希望趕快把事情處理好,避免上法院冗長的鑑定與開庭程序。
- 鄰里相鄰關係:例如漏水壁癌糾紛、噪音干擾、樹木枝葉越界、公共區域占用等,這些事情如果直接鬧上法院,往往曠日廢時且傷和氣,透過熟悉地方事務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常能找出兼顧情理的改善作法。
- 買賣與消費糾紛:商品瑕疵損害賠償、服務品質爭議、小額金錢借貸催討等。
- 告訴乃論之刑事犯罪:例如不小心發生輕微肢體衝突造成的傷害、口角摩擦衍生毀損物品等,依法只要雙方在檢察官起訴前或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並完成調解,就能妥善圓滿處理。
不過,並非所有案件都能透過鄉鎮市調解來解決。例如涉及耕地三七五減租爭議、關於繼承權存否或分割遺產的爭議、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契約、或者已經進入法院訴訟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或裁定開始執行等情形,就不適合或不能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當事人若不確定自身案件是否適用,通常可以先向戶籍所在地或事件發生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服務櫃台詢問。
如何聲請與進行調解程序
要使用鄉鎮市調解服務,程序通常相當簡便,不需要委任律師也能自己辦理:
- 向誰聲請:通常可以向造球(相對人)住居所地、營業所地、事務所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契約履行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 聲請方式:可以填寫聲請書以書面提出,部分公所也提供口頭聲請並由公所人員協助作成紀錄。聲請時應說明請求調解的事項、爭議發生的經過與理由。
- 開庭與通知:公所受理後會排定調解期日,並以正式通知書通知聲請人與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時,雙方應親自出席;若因故無法出席,可出具委任書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
- 調解過程:調解不公開進行,過程保密,讓雙方能夠安心表達意見。調解委員在聽取雙方陳述後,會居中衡平權益,協助搓合共識。
在調解過程中,保持理性與誠意是促成合意的重要關鍵。即使第一次調解未果,若雙方仍有繼續溝通的意願,調解委員會也可以視情況再次排定時間進行第二次調解。雙方若能在此階段達成共識,並將協議內容具體化,就能順利進入後續的法律效力確認程序。
調解成立的效力
鄉鎮市調解最大的優點,在於成立後的「法律效力」: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說,經核定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漫長的官司。
- 刑事(告訴乃論)調解成立並經核定者,依規定視為撤回告訴,讓紛爭一次徹底解決,當事人不用擔心日後再生枝節。
- 調解不成立:若雙方意見相左、無法達成共識,也可以請求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作為後續循訴訟等法律途徑處理的憑據。
所以,遇到金額不大、雙方仍有溝通空間的糾紛(如車禍、鄰里、小額債務),先試「鄉鎮市調解」,常能免費、快速、有效力地解決,是很值得善用的管道。
重點: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公所設置、協助調解糾紛的「免費」便民制度。可調解:民事(債務、買賣、租賃、損害賠償、相鄰糾紛)+「告訴乃論」的刑事(一般傷害、毀損等)。最大優點是效力:①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有「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官司②告訴乃論刑事調解成立核定後「視為撤回告訴」③不成立可領「不成立證明書」再走訴訟。金額不大、還能溝通的糾紛(車禍、鄰里、小額債務),先試免費的鄉鎮市調解常最省事。
調解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在實際參與調解或考慮聲請調解時,民眾常有一些疑問與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 相對人如果收到通知卻不到場怎麼辦?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原則上需要雙方自願出席。如果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經通知不到場,調解委員會通常會視為調解不成立,並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讓聲請人可以依法改走訴訟程序。
- 調解成立後一定要送法院核定嗎?是的,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必須依法呈報轄區內的管轄法院審核。唯有經過法院核定通過,該調解書才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強力法律效力。
- 調解書的內容可以寫哪些?內容可以包含金錢給付、分期付款、道歉、回復原狀或其他雙方合意的條件。但內容必須合法、可能且具體明確,不能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是否需要請律師?法律並未強制規定聲請或出席調解必須委任律師,民眾可以自己前往。但如果案件較為複雜、涉及專業法律爭點或金額龐大,民眾仍可自行評估是否諮詢或委任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透過這些機制與注意事項的了解,民眾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日常糾紛時,便能更冷靜地評估是要直接上法院,還是先透過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來嘗試和平、免費、快速的解決方案。
意義
鄉鎮市調解以免費、便民又具執行力的方式解決紛爭,是訴訟之外重要的替代途徑(ADR);善用它,能省時省錢地化解許多日常糾紛。想了解專門處理消費糾紛的調解,可以看消費爭議調解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