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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什麼?投票與參選資格一次看懂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重要參政權。本文說明投票資格、參選年齡與資格限制、戶籍與居住要件、褫奪公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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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投票、幾歲可以參選、什麼情況不能投票或參選?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憲法保障的參政權,也有明確的資格要件。認識它,是行使公民權利的基礎。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是民眾表達政治意願、監督政府施政、參與國家與地方公共決策的核心管道。無論是總統、立法委員,或是地方民意代表與行政首長,其權力來源皆奠基於選民的授權。因此,釐清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各項法定要件,不僅有助於保障自身的政治權利,也能確保公共事務在法治基礎上有序運作。

選舉權的定義與基本要件

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除依法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也就是俗稱的投票權。行使選舉權須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一定期間」(即設籍達法定期間)並經編入選舉人名冊。選舉權讓公民得以投票選出各級公職人員,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以及村里長等。

在實際情形中,投票權的行使並非僅憑國籍與年齡即可自動生效,選民必須在投票日前於戶政機關完成設籍,並在該選區持續居住達法定期間,才能被編入該選區的選舉人名冊中。常見情境包含民眾因為工作、就學或搬家而遷移戶口,如果遷移的時間太接近投票日,可能導致無法在戶籍遷入的新選區投票,而必須回到原戶籍地投票,或者因未達居住期間而影響投票權益。因此,選民若有異動戶籍的計畫,應特別注意相關法規對於居住期間的要求。

常見問題方面,許多民眾常詢問「人在國外是否可以投票」。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符合資格的國民若在國外,依法得申請返國行使投票權,但必須符合在國內設籍並居住達一定期間的條件;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則無通訊投票或海外投票的設計,選民必須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投開票所投票。此外,投票當日若適逢工作日或有私事安排,雇主依法應給予勞工投票所需的時間,薪資也應照給,以保障公民的投票權利不受經濟條件或工作限制所剝奪。

被選舉權的年齡與層級門檻

國民年滿「23 歲」,除有法定消極資格限制外,即具有「被選舉權」,得依法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然而,不同層級與職位的公職,法律常設定更高的年齡與資格要求,以確保當選者具備足夠的社會歷練與成熟度。例如直轄市長、縣市長須年滿 30 歲;鄉鎮市長須年滿 26 歲;總統、副總統則須年滿 40 歲,並須在國內設籍、居住達一定期間(如設籍滿一定年數、於境內繼續居住達法定期間)。候選人並須符合國籍、設籍等要件,且不得有法定不得參選的情形。

在實際參選情境中,候選人資格審查是由選舉委員會依法進行。除了年齡之外,戶籍的連續性與居住事實也是審查重點。常見問題包含候選人是否必須在該選區設籍達特定時間。以地方議員或首長為例,法律通常要求候選人在該行政區域內持續設籍並居住達一定期間以上,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參選人對當地的民情、地方建設與公共需求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與實質連結,避免「空降」或臨時遷戶籍卻與地方毫無淵源的情況過度發生。有意參選的公民務必提前檢視相關法規,以免因戶籍異動或設籍時間不足而喪失參選資格。

資格限制與消極資格

下列情形不得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即消極資格),例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投票;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參選;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等特定罪經判刑確定者,依法在一定期間內或終身不得參選。這些限制在維護選舉的純正與公職的廉潔。

在實際運作上,消極資格的認定相當嚴格。受監護宣告是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經法院依法裁定不具備完全意思表示能力者,為了保護其權益並兼顧選舉秩序,在其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期間,暫時停止行使選舉權。而褫奪公權則是刑法規定的從刑之一,當一個人因觸犯特定刑事犯罪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褫奪公權時,在該期間內即喪失擔任公職及候選人的資格。此外,為了淨化選舉風氣,對於涉及賄選、妨害選舉投票或是重大貪污犯罪的人員,法律也設有更嚴格的參選排除條款,確保公職人員的操守符合社會對民主政治的期待。

重點:投票要滿 20 歲、參選門檻更高——一般公職候選人須「年滿 23 歲」,且不同職位有更高的年齡與資格要求(如縣市長須年滿 30 歲、總統副總統須年滿 40 歲並設籍一定期間)。此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監護宣告者,不得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是否設籍達法定期間,也影響能否在該區投票、參選。

戶籍與居住要件的實務影響

選舉權、被選舉權的行使,與「戶籍所在地」和「居住期間」密切相關——須在選舉區設籍並繼續居住達法定期間,才能在該區投票或參選。這確保投票者與候選人與該選區有實質連結。近年也有降低投票年齡(如 18 歲公民權)的修憲討論,惟須經修憲程序。

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戶籍遷徙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可能因為求職、買房、租屋或家庭因素而改變居住地。然而,戶籍法規與選舉法規的結合,使得公民在投票時必須回到戶籍所在地投開票所。常見問題包含:如果長期居住在台北,但戶籍仍在高雄,投票日是否能在台北投票?答案是不行,選民必須返回高雄的戶籍地投票。這種制度設計雖然保障了選區劃分的明確性,但也對許多在外地工作、求學的民眾造成交通與時間成本。因此,社會各界長期以來針對是否推動通訊投票、海外不在籍投票或移轉投票等制度,進行了諸多討論與評估,以在便利公民行使權利與維護選舉安全、公正之間尋求平衡。

公民參與的責任與權利邊界

除了年齡與戶籍的硬性規定外,行使參政權也伴隨著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與道德規範。公民在參與投票或投入選舉時,應當遵守選舉罷免法的各項規範,例如在投票所內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不得攜帶未經許可的通訊器材進入投票所、不得攜出或撕毀選票等。這些規定旨在維護投票秘密與選舉場域的秩序,確保每位選民都能在不受干擾、不受威脅的環境下自由表達意志。

在被選舉權的層面,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也必須遵守關於競選經費申報、政治獻金收支、廣告看板設置以及宣傳品規範等法律限制。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防止金錢政治過度干預選舉結果。對於一般選民而言,清楚了解這些權利與義務的邊界,不僅能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觸法,也能更理性地檢視候選人的政見與操守,進而提升整體民主選舉的品質。

意義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人民參與政治、決定公共事務的核心參政權,以年齡、設籍居住與消極資格等要件規範其行使,兼顧普遍參與與公職的正當性;認識自身的投票與參選資格,是實踐民主公民權的第一步。

民主制度的健全,有賴於每一位公民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深刻理解。當公民能夠清楚掌握何時能投票、如何合法參選、哪些行為受到法律保障或限制時,就能更積極且自信地投入公共事務的討論。無論是以選民身分投下神聖的一票,或是以候選人身分接受大眾的檢驗,這些過程都是形塑國家未來方向的重要力量。政治雷達期盼透過客觀的資訊整理,協助社會大眾建立清晰的法律與政治概念,共同守護公平、公正、公開的民主實踐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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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立公民教育內容,僅說明制度運作、不代表任何立場,資料以官方公告為準。最後更新: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