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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44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遭受外來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經營者應自行負責解決改善。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既設無線電臺發生干擾時,應與既設無線電臺使用者洽商頻道之調整,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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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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