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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第7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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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