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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 第11條
三民主義學術研究基金設置保管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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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為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三民主義學術研究之獎助。二、三民主義學術著作之獎助。三、三民主義學術著…
第5條
為有效保管及運用本基金,由教育部邀請中央及有關機關、社團等指派代表組織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第6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任之,並以教育部常務次長及會計長為當然委員,任期兩年;置…
第7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為兼任,處理本會一般事務。
第8條
本會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9條
本基金運用計畫與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10條
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第12條
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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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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