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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管渠、抽水站、污水處理廠及其相關設施。 二、計畫下水量:決定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下水量。 三、計畫逕流量:決定雨水下水道工程設施容量所採用之雨水量。 四、最大時污水量:最大日污水量發生日之尖峰一小時所產生之污水量換算為二十四小時數值之污水量。 五、倒虹吸管:橫越河川、運河、鐵路及地下道等障礙物之底部凹形壓力管渠。 六、人孔:為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 七、雨水溢流井:在合流制下水道中,為使降雨時超負荷雨水溢流之設施。 八、滯洪池:具有適當容量可調節降雨時尖峰流量之蓄水空間。 九、逕流係數:逕流量與降雨量之比。 十、雨水井:收集雨水並導入雨水管渠之設施。 十一、連接管:污水井或雨水井與下水道管渠或設施連接之管。 十二、滲水量:由埋設於地下之管渠接頭裂隙或人孔等處滲入管內之水量。 十三、排放口:放流水進入承受水體之處所。 十四、外水位:護岸或堤防外側臨水面之水位。 十五、繞流設施:設於水路、水池之一旁,當常用設備停用時仍可使用之繞水路。 十六、表面積負荷率:單位時間進入單位反應器面積內之流量或質量。 十七、停留時間(Detention Time,縮寫為 DT ):水池之有效容量除以單位時間流量所得之商,其計算式如下: V DT=─ Q 式中:V 為水池體積(立方公尺);Q 為流量(立方公尺/小時)。 十八、總揚程:抽水機之淨揚程、損失水頭與流速水頭之總和。 十九、比速:表示抽水機形式及特性之指數。為與抽水機幾何相似之一段翼輪能壓送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水升高一公尺時所需之每分鐘轉速數,其計算式如下: 1/2 Q Ns=N×─── 3/4 H 式中:N 為抽水機之規定每分鐘轉速;Q 為抽水機之規定單口抽水量(立方公尺/分);H 為抽水機之規定單段總揚程(公尺)。 二十、吸入淨揚程:吸入水面與抽水機葉輪基準面之垂直距離。 二十一、孔蝕:抽水機因轉速過大或吸水高度太高,導致機內最低壓力低於其水溫應有之飽和蒸氣壓,致水蒸氣產生氣泡,如流入壓力較高處;會因迅速破裂而發生噪音和振動,若長時間持續,會侵蝕葉片等材料之現象。 二十二、水錘:在壓力水路中,因流量急劇變化而產生管內壓力驟增或驟降之現象。 二十三、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在計畫年次中一年內發生最大污水量之日所產生之一日污水量。 二十四、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縮寫為 BOD):在攝氏二十度及五日之時間下,微生物進行生化分解有機物質時所消耗之氧量。 二十五、懸浮固體物(Suspended Solids,縮寫為 SS ):懸浮於污水或其表面之固體物。 二十六、污水井:為收集污水並導入污水管渠之設施。 二十七、稀釋率:指廢(污)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污)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之稀釋倍數。 二十八、初級處理:利用物理方法分離、去除水中大部分懸浮固體、油脂及少部分之膠體、溶解固體與生化需氧量之處理過程;通常為廢(污)水處理之最先處理過程。 二十九、二級處理:經初級處理後之廢(污)水之後續處理,以去除溶解性、膠狀性之有機物為目的之處理過程。 三十、高級處理:利用獨特生物處理過程,獲得二級處理程度以上或相當三級處理水質之處理過程。 三十一、三級處理:利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將經二級處理後之廢(污)水中之營養物質、低濃度懸浮固體等去除之處理過程。 三十二、含水率:污泥中所含水分。 三十三、污水調節池:設於污水處理設施前,用以調節污水水量及水質之設施。 三十四、活性污泥法:為一種利用活性污泥混合液中微生物代謝作用,將污水中有機物安定化後藉著沉澱方式,分離為上澄液與沉澱活性污泥之處理方法。 三十五、標準活性污泥法:指污水流入初沉池後進入反應槽內,經由混合、攪拌和空氣曝氣後,再經沉澱分離之活性污泥法。 三十六、純氧活性污泥法:指曝氣部分採用純氧之活性污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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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