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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 第20條
下水道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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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第21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
第22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
第23條
下水道用戶非使用他人之排水設備不能排洩下水者,應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始得聯接使用,並應按受益…
第24條
下水道機構,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用戶排水設備、測定流量、檢驗水質。
第25條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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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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