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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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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充任不動產估價師;其已充任不動產估價師者,撤銷或廢止其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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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