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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 第125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125條
權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應以全棟建物之基地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基地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價值=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 基地價值比率 前項基地價值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 價值=───────────────────────────── 比率 素地單價× 基地總面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 (1-累積折舊率)×全棟建物面積〕 區分所有建物情況特殊致依第一項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顯失公平者,得依
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二
計算之基地權利價值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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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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