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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第4條

不動產估價師應經常蒐集比較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等案例及資料,並詳予求證其可靠性。 前項資料得向當事人、四鄰、其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員、地政士、地政機關、金融機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司法機關、媒體或有關單位蒐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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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