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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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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第3條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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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