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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7條

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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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